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挖掘实验室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加强实验室技术服务的使用和收支管理,增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依据《成都理工大学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成理校发〔2018〕22号 、《成都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成本补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理校发〔2016〕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或依托学院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的教学或创演实体,包括专业教室和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以及教学场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技术服务是在优先保证学院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对校内和校外企业和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咨询等)。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范围包括:
(一)摄影、摄像、录音、放映、音视频制作、后期剪辑、设计等。
(二)实验剧场、直播厅等实验场馆的仪器设备使用及技术操作服务。
(三)摄影棚、录音棚、形体房、琴房、计算机房等实验室开放服务。
(四)艺术传媒类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
(五)音视频仪器设备的调试、安装和维修,测试及技术改造。
(六)其他利用实验室条件可以开展的技术服务。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国资处是实验室技术服务的管理部门,学院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学院主管院长负责统筹本单位实验室技术服务工作,学院院级领导参与技术服务管理,负责项目安全责任落实与督查。实验中心负责项目具体运行,对运行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六条 实验中心对校内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须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清单),协议(或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与实验室所在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安全责任、收费标准,计价机时数或样品数、收费总额等,服务协议(或清单)经双方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 实验室对校外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须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信息、服务清单、收费标准、数量及价款,服务方式和期限,结果验收和交付方式、地点,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服务合同经学院、学校审核,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
第八条 实验中心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清单)的同时,应进行严格、规范的登记管理,合同或协议(清单)、服务收费登记表
、技术服务人员岗位安排表等须专人妥善保管备查。
第九条 学院建立实验室技术服务收支管理监督机制,服务项目收入支出情况定期在网上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办理程序:
(一)委托单位或个人与院(中心)预约、洽谈,签订实验室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清单)。
(二)实验中心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清单)的约定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确保委托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标准缴纳技术服务费。
(三)实验中心及时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发布信息,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日志以及参与服务人员相关记录等,作为评估认证、业绩考核以及服务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房屋和场地等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
第十二条 承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由实验中心负责组织管理,采用岗位聘用制度,每年初面向全院师生招聘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和学生助理岗位人员,并负责组织各岗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项目参与人员要合理安排业余时间,听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努力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校财务处对实验室技术服务的仪器设备成本补偿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费用收取采用转账(含校内外转账)的无现金收取方式。确认收入后,财务处根据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单位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开展工作,并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实验中心根据仪器设备、场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材料消耗费,人工费和技术的难易程度等,参照市场价格,区分校内校外合理制定,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国资处备案。收费标准经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公示,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 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负责完善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据实核增经费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进行项目绩效工资发放的考核和分配,实验中心负责上报核算绩效分配明细。院办负责项目财务及技术服务档案管理,确保实验室技术服务专项据实核增绩效工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形成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收入的支出使用严格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全校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发展运行费用占服务项目成本补偿费用的10%;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低于该服务项目成本补偿费用的60%;在编或在职教职员工的据实核增绩效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服务项目成本补偿费用的3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服务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帐户。
第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设立具体服务岗位,按照“按劳分配”原则,据实核增绩效在每年末考核发放。分配比例参照下表,各分项核算余出费用,纳入项目年度考核奖励调控。
实验室技术服务各岗位据实核增绩效工资分配比例 |
分类 |
岗位 |
占总支出的比例 |
工作内容 |
组织管理: |
策划 |
5.0% |
项目介绍、联系(项目直接负责人除外) |
监督 |
5.0% |
主要负责项目运行质量及安全监督 |
现场主负责 |
15.0% |
主要负责立项、协调组织、现场管理和安全、岗位安排及考核、财务管理、资料归档等工作 |
技术负责 |
10.0% |
主要负责技术保障和安全、辅助项目现场管理、岗位考核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
小计 |
35.0% |
|
现场服务: |
灯光、音响、视频、电力、现场及安全等技术服务和辅助工作人员 |
45.00% |
主要负责现场各岗位技术服务。技术人员人均每天不超过1000元。票务、现场安全、舞台后台、观众组织等辅助人员,人均每天不超过500元。单项余出金额及扣罚金额用于技术服务年度考核奖励调控。 |
小计 |
45.0% |
|
服务保障: |
事务 |
13.00% |
项目合同、收支、报销、档案管理等 |
协作 |
7.00% |
学校其他部门协作工作 |
小计 |
20.0% |
|
总计 |
小写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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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实验中心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展技术服务,各系室要支持实验室技术服务工作,鼓励专业教师积极参与技术服务。在项目技术服务过程中,对技术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项目组成员设立专项奖励。
第十八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活动要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服务质量差、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给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据实核增绩效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处分。违规项目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成本补偿价格的200%缴纳费用。
(一)未经批准私自开展项目服务的。
(二)虚报、冒充以合作课题名义为校外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将校外项目假冒校内项目进行技术服务的。
(四)虚报、瞒报、漏报服务收入或坐收坐支的。
(五)在项目任务过程中,迟到、脱岗等未认真完成岗位工作的。
(六)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传播科学与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传播科学与艺术学院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