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挖掘实验室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加强实验室技术服务的管理,增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依据《成都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成本补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理校发〔2016〕30号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或依托学院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的教学或创演实体,包括专业教室和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以及教学场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技术服务是学院师生员工使用本单位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或实验室在优先保证学院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对校内和校外提供的有偿技术服务。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范围包括:
(一)摄影、摄像、录音、放映、音视频制作、后期剪辑、设计等。
(二)实验剧场、直播厅等场馆以及场馆所含教学仪器设备使用。
(三)摄影棚、录音棚、形体房、琴房、计算机房等开放服务。
(四)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
(五)仪器设备租赁、调试、安装和维修,测试及技术改造。
(六)其他利用实验室条件可以开展的技术服务。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是实验室技术服务的管理部门,学院主管院长负责统筹本单位实验室技术服务工作,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具体运行,负责落实责任制,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条 实验室对校内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须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清单),协议(或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与实验室所在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安全责任、收费标准,计价机时数或样品数、收费总额等,服务协议(或清单)经双方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 实验室对校外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须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信息、服务清单、收费标准、数量及价款,服务方式和期限,结果验收和交付方式、地点,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服务合同经学院、学校(合同金额五万元以上)审核,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
第八条 实验中心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清单)的同时,应进行严格、规范的登记管理,合同或协议(清单)、服务收费登记表
、技术服务人员岗位安排表等须专人妥善保管备查。
第九条 学院建立实验室技术服务收支管理监督机制,服务项目收入支出情况定期在网上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办理程序:
(一)委托单位或个人与院(中心)预约、洽谈,签订实验室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清单)。
(二)实验室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清单)的约定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确保委托单位或个人按照合同标准缴纳技术服务费。
(三)实验室及时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发布信息,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日志以及参与服务人员相关记录等,作为评估认证、业绩考核以及服务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房屋和场地等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
第十二条 承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由实验中心负责组织管理,采用岗位聘用制度,面向全院师生招聘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和学生助理岗位人员,并负责组织各岗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项目参与人员要合理安排业余时间,听从工作安排,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不得弄虚作假,要认真负责,努力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校计划财务处对实验室技术服务及仪器设备成本补偿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费用收取采用转账(含校内外转账)的无现金收取方式。确认收入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单位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开展工作,并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实验中心根据仪器设备、场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材料消耗费,人工费和技术的难易程度等,参照市场价格,区分校内校外合理制定,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装备管理处备案。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成本补偿使用收费标准经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公示,报学校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收入的分配使用,严格按《成都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成本补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学校相关财务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服务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帐户。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实验中心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展技术服务,各系室要支持实验室技术服务工作,鼓励专业教师积极参与技术服务。根据2018年《成都理工大学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编或在职教职员工的实验室技术服务绩效工资为据实核增绩效工资。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成本补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比例和“按劳分配”原则,在每年末结算发放。
第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活动要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服务质量差、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给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据实核增绩效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处分。违规项目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成本补偿价格的200%缴纳费用。
(一)未经批准私自开展项目服务的。
(二)虚报、冒充以合作课题名义为校外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将校外项目假冒校内项目进行技术服务的。
(四)虚报、瞒报、漏报服务收入或坐收坐支的。
(五)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迟到、脱岗等未认真完成岗位工作的。
(六)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传播科学与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传播科学与艺术学院
2018年12月